被网民誉为“南霸天”的卫凯征,在其聘任总经理王友亮的眼里,海南岛卫凯征就是一手遮天、无所不能的人。并且,王友亮为卫凯征总结了如下四个抗法犯法事实:
一、靠作假帐打赢官司 被媒体奉为大英雄真是天下奇闻
本来,凯立公司连续不断多起做假账,欺骗国务院证监委的相关负责人应受到严厉刑事处罚的。但是在原省委书记的黑保护伞下,只是丢失了上市前程而已。为了找回面子,只是在法律诉讼程序上扣字眼找回了一点面子,这一下就变成了部分媒体眼中“共和国首例民告官取胜的大英雄。”而因口误说错话说人家“没有上市资格”的国务院证监委,则因此输了小理,但却因凯立公司卫凯征有一连串做假账的事实,着实把卫凯征脱裤子从国家民委证券办赵主任那里色骗来的上市指标给废掉了(揭秘者王友亮语)。上市案件一结束,卫凯征回到海南岛立即展开了大清洗活动。一直唯卫马首是瞻的亲信王友亮也未逃脱被顾凶者杀人灭口的厄运。
二、顾凶杀人者受到黑保护伞庇护日子不会长久的
早在王友亮被杀之前,就有海南证券办官员裴东平被打成重伤后逃出海南岛。而参与这次行动策划人就有董事长卫凯征和总经理王友亮本人。上市失败后不久,泄密太多的王友亮也同样遭受了当街捅死,然后又被医院抢救活过来的厄运。如果按照故意伤害罪法律条文: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分析: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他人的结果,并且希望和放任该结果的发生。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方法作为方式对被害人予以侵害并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
具体到卫凯征雇凶杀人行为,其以故意伤害为目的,指使他人殴打政府官员和暗杀公司总经理造成两人伤残,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过程。这一切可以从王友亮的证词中得到验证。
三、骗贷、逃废债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卫凯征除了雇凶杀人之外,还犯有30多起骗贷逃废悬空债务罪。她利用11个公司法人代表的便利,将甲公司财产掏空,并通过无偿赠予等把戏玩耍了一系列逃废悬空债务的违法犯罪行动。根据法条: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根据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第2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313条的解释》,所谓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是指(一)被执行人故意隐藏、转移、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故意隐藏、转移、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卫凯征欠债公司明显有资产,在其关系网和黑保护伞的庇护下,海南各级法院居然执行不了卫凯征一分钱,而且均是一拖数年,其行为早就构成了拒不执行罪了。
四、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卫凯征的违法犯罪活动连连得手且没有被即时追究刑事责任,则促使她变本加厉,把法律的客气当成福气。更加在海南岛横行霸道。王友亮称她是一手遮天的南霸天一点都不过分。
根据法律条文: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卫凯征的凯立公司擅自在被查封的凯利大厦门前设立售楼专线、售楼处,对法院依法查封的楼盘非法续建、非法销售,情节极其恶劣,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尽管某个领导不愿意给债权人批示“可持续发展”,而诚心错位给老乡欠债逃废者签发“可持续发展”批示。但是只要坚持违法必究的原则,最终“卫氏王朝”一定会被人民大众推翻的。过去海南岛的南霸天被愤怒的革命群众镇压打死了。今天横行乡里的女南霸天,一定会在今后的扫黑行动中数罪并发,暴死天下的!而那些提供黑保护伞的一串腐败官员和贪赃枉法,执行犯法的坏法官们,也必将会在揭黑打黑的人民战争中成为当代“南霸天”的陪葬品。